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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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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20-10-14 16: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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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南通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Nanto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南通市辖区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坚持为行业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南通市环保产业发展。

  第四条 南通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会址: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开展市内外环保产业科技、生产、开发、市场经济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市内外环保产业的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环保产业的科技进步;

  (三)组织环保产品、设备及科技成果的展销、转让、考察、交流工作,为会员单位疏通产、供、销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进行区内外行业间联系。

  (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国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协助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举办环保展览和技术研讨会、报告会,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六)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环保产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编印环保产业信息简报,促进行业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环境保护及其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环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员,承认本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入会手续,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义务、权利的人员;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或有违法违纪、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同意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聘请大力支持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领导和有威望的科技专家若干人为名誉会长或顾问。名誉会长或顾问可参与常务理事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用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延期任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性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承办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的支出:

  (一)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支出;

  (二)各种业务活动所需的支出以及完成工作计划所需费用;

  (三)对外活动经费,包括国内外专家、领导、学者讲学,学术报告,组织技术引进,国内外展销的组织工作费用等;

  (四)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聘用专家的补贴;

  (五)协会工作活动场所,办公设施所需用品支出;

  (六)其他税费等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团体会员会费≥1000元/年,团体会员按自愿原则可以多交会费。

  个人会员按个人自愿交纳会费,原则上免予缴纳。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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